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赈灾捐款不能用数额来定性

赈灾捐款不能用数额来定性

据报道,某集团的王先生因“捐款门”陷入麻烦,也着实引发了一些人的痛骂。但我认为,这个王先生的言行没有任何过失,不应该受到责难。
捐献的前提就是自愿,如果不是自愿就不能称为“捐”,而应该称为“派”。我不否认在轰轰烈烈的“捐献”运动中确实存在不同形式的“派”的现象,但存在“派”的现象也不能将“捐”名正言顺地解释为“派”。从国家和政府的职能来看,应急救灾就应该是政府的职能,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税赋中除了军费、基础建设等预算外,本应该有一部分已经用于应急救助的款项储备,而且,从政府机构的执政能力来讲,这种应急救助资金的储备量也应该是大致合理的,不至于因为计算不周密而出现太大亏空。如果是这样,那么,国家遇到自然灾害时,所有的赈灾捐献在心理方面的作用要大于资金方面的作用。即使全中国人民每人只捐献1元人民币,也足够灾区人民购买一年的口粮了。当然,从实际捐献的情况看,并非全中国人民(除灾区以外)每人都捐献,而是一部分或是大部分人捐献了。如果是大部分人都捐献了,这种举动本身的意义已经远远大与捐献的数量。至于每人捐献数量,则与捐献人的良心毫无干系,能够捐出1元钱就说明捐献者的境界已经足够高。
有些人以“捐”的名义责难王先生,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有些捐款者生活并不富裕,但在爱国心与同情心的感召下也拿出一家老小的生活费捐给灾区,确实值得自豪,也值得称道。但问题就出在有些捐款者在行善之后也难免会衍生一种“别样”的情怀,这种情怀的具体表现就是看看那些比自己收入高的人捐了多少,如果比自己捐得多,也就没话可讲,但如果比自己捐得少,心理就难免不愉快。这种“别样”的情怀应该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情怀是非常错误的。当国家遇到灾害时,如果需要公民截囊捐献,也仅仅就是一种捐献,而不是进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因此,穷人大可不必用当年“打土豪分田地”的心态来评判富人的捐献行为。这种用个人收入评价捐献数额的举动会使捐献从一种善举变成一种斗争,这种斗争对于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以及基本道德评价标准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害。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界定个人收入与捐献之间的比例关系,既然没有灭却界定,显然就只能依靠自愿,既然是自愿,就没有必要评价多与少的关系,捐献多与捐献少在性质上一样的,何必评价?至于有些企业明确要求级别高的员工必须比级别低的员工捐献多,则是典型的“歪嘴和尚念歪了经”,即使不是无知,也是愚昧,根本不值得称道。
所以,我认为,在国家危难之际,公民能够捐献就应该肯定,而不能追究捐献数量,否则,国家就可以先到税务局查个人收入,在根据个人收入直接到公民家里抄家就好。如果真的这样做了,那么,恐怕在人类的历史上,就再也不会有人捐献了。
顺便说一句,我是穷人,没有钱,但我确实捐了款。但我根本不在意比我收入高的人是否捐款,也不在意他们捐款多少,如果我在意这些,我一分钱都不会捐,因为我知道,我所捐的那点钱,连灾区的一堵墙都不够。但我有这份心,我用少得可怜的捐款表达了我的心意,而实质性的支持就是做好本职工作,不给政府和社会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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