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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冬供暖让人透心凉 你说这咋整?

今冬供暖让人透心凉 你说这咋整?

  本报讯(记者 耿彦红) 今年,西安市集中供热普遍存在温度不达标的问题。“家里的温度总上不去,供热企业得适当退费”,近来西郊一些小区的业主表露了这一想法。26日下午,西安市市长陈宝根在体验西安部分小区供暖的情况后表
示,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供暖质量下降的,要适当调减取暖费用。

  暖气不热物业也为难

  提起供暖,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秦临平也是一肚子苦水。他说,虽有合同但真正执行起来很困难,物业夹在业主与供热公司之间很为难,只能尽力协调双方的矛盾。就今年的供热,该小区业委会联合物业多次找过供热公司,但供热公司不承诺退费,他们也无可奈何。只能等供暖期结束后再考虑退费。最好是由供热公司直接面对业主,双方签订供热合同。

  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西安市供热条例和细则未出台,因此只能协商解决,即业主把退费及新的供暖期的意见、建议汇总到物业,公司与物业具体协商。

  律师建议政府行政干预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虎律师认为,消费者按月交纳暖气费的要求是合理的。关于暖气费的交纳方式,并没有法律条文规定。要求一次性交纳暖气费,是供热企业为保障自身权益而单方面制定的,供热企业应就此与消费者协商。高虎还建议,因供暖是居民必需的消费品,比较特殊,且涉及面广,政府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行政干预。

  2006年11月初,西安市消协维权律师团的张佩雯等3名律师,起草了《西安供用热力合同》。合同对供热方与用热方有哪些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都有了明确说法。张佩雯表示,如果不签合同,供热企业就缺乏约束机制甚或没有约定,更谈不上追究供热企业的违约责任了,希望政府尽快出台退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希望《西安供用热力合同》得到推广。

  西安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供热企业由于供热设施检修等因素影响用户正常供热的,由供热企业与用户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低费用。

  相关链接

  外地供热如何退费

  ■大连:按不合格天数退费

  2007年11月中旬,大连市热电集团出台了《居室暖气温度不达标退费细则》。其中规定,由于该公司责任造成用户室温低于标准且经调整后仍没达到供热标准时,用户可向辖区供热所申请测温。如果因供暖公司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4℃的,按不合格天数为用户全额退费。

  《细则》规定,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但未达标,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退费;居室温度在14℃(含14℃)至16℃,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退费;居室温度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青岛:供热企业双倍赔偿

  2006年9月,由青岛市工商部门监制的《青岛市供用热合同》出台,该合同以合同法、消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为依据,对一些容易引发争议而且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模糊问题,在合同条款中作了明确规定。

  例如,许多供热企业强行按建筑面积75%的比例折算使用面积,以此作为收费标准,这对于公摊面积大的高层住宅用户不公平。供用热合同文本明确,用户可以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四种计费方式中任选一种。

  此外,山东青岛市在供热合同中,首次使用了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户采暖设备出现漏水、压力不足等问题,并及时通知了供热企业,企业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到达现场,造成用户损失的,供热企业应按照消法予以双倍赔偿。与之相对应的是,消费者如擅自改设备、偷气等,对供热企业造成损失的,也予以双倍赔偿。

  ■吉林市:

  每个平均室温都对应退费标准

  2005年11月1日,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试行)实施。该细则对退费的条件、标准、计算方法以及测温、退费的程序均作了详细规定。每一平均室温都对应一个退费标准,如平均室温12℃的退费标准为0.0695元/天?平方米。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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