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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为了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统一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区域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出让管理办法>>(安署发[2000]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在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即:北到316国道线,南到香溪洞主景区,西有建民、河西,老君殿新区和月河口,吉河口处,东包括张滩镇,关庙镇,东站,总面积140K┫,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均属统一征地拆迁范围。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安置,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征地拆迁依法进行,既要保证城市建设需要,又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合理安置,被征地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扰。

第三条 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土地统征中心具体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统征、拆迁、安置、出让、筹措建设资金等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征地拆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土地统征中心实施统一征地拆迁。

第四条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需要征地拆迁的范围,地段由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土地统征中心发布征地拆迁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征地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及分户手续,冻结房屋买卖、交换、赠予、分户、租赁、调配等,不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五条  在征地、拆迁公告的期限内,由土地统征中心与被征地、拆迁的单位或个人签定征地、拆迁协。征地、拆迁协议应明确征地、拆迁范围、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时间、征地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按照土地种类给予适当补偿。

(一)    征用农村(含城郊)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菜地(指政府批准的)2.5万元/亩

水田             2万元/亩

旱平地           1.6万元/亩

旱坡地           1.4万元/亩

园林             0.96万元/亩

林地             0.86万元/亩

其他土地         0.69万元/亩

未利用地         不补偿

青苗补偿费       450元/亩

(二)征用城区集体土地,即汉江北桥头至安旬路口段以东,火车站进站路十字中渡路南头路段以西,江北大道以南,汉江护岸以北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当提到征地补偿标准:

平地(包括菜地,水田和旱平地)  4万元/亩

旱坡地                      3万元/亩

建设用地(指建有建筑物,构筑物土地)  2万元/亩

未利用地                    1万元/亩

青苗补偿费                  450元/亩

第七条  国有土地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1)对规划区内的耕地、河滩、水域、滩涂、慌坡等属国有土地的一发收回;对未经批准占用国有河、水域、滩涂、未利用地等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依法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2)对以政府无偿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依法收回的,不予补偿,对有偿划拨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原则上采取置换的办法,即由政府另择地点划给相同面积的土地或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规划区内政府统征土地前已办理征地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允许建设,经营性建设项目应交纳每亩建设用地3―5万元城市建设配套费,由中心城市建设开发办公室收取,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建设项目免缴;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予以调整;土地征用满一年以上,业主单位无力建设,则由土地统征中心依法予以收回。

第九条  拆迁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类别、等级、按成本价适当给予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    300元/┫

砖木结构    200元/┫

土木结构    150元/┫

建成房基     50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猪圈、厕所     每个300元

围墙          每延米10元

压水井(自来水井)   每户200元

迁移坟        每座200元

果树幼树      每株3元

初挂果树      每株10元

挂果5年以上   每株20元

树木(直径6厘米以下)  每株3元

村民个人所有直径6厘米以上的树木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其他经济林木参照果树标准补偿。

第十条 违章建筑、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没有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物;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林木等,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搬迁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予以补偿,因易地搬迁发生的运输费,设备安装费等按相关价格规定合理予以补偿,因停产发生的待工人员工资按相关规定合理给予补贴。

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到的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确需拆除迁移的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户建房由土地统征中心会同中心城市建设开发办规划部统一规划、定点、集中安置,发展第三产业,开拓新的就业门路。

  对拆迁户建房由土地统征中心统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免收相关行政性收费。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农户、居民个人过渡用房,可以由被迁人自行安排,也可以由土地统征中心提供。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征地拆迁过渡用房并按规定期限搬迁的,3人(含3人)以下由土地统征中心一次性发给1500元过渡房补助费;4人以上一次性发给2000元过渡补助费;未在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发给过渡房补助费。由土地统征中心提供过渡用房的被拆迁人,不予发给过渡补助费。

第十四条  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拆迁者,由土地统征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对聚众闹事,阻扰统一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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