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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值得期待

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值得期待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对城市地产管理法的修
改。粗略解读增加之条款,不难看出其有如下几层意思:第一,国家
有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权利;第二,征收的前提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第
三,征收和拆迁要补偿,要维护被征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征收私宅时,
要保障被征者居住条件。

  毫无疑问,修改后的房地产管理法明确提出拆迁应“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拆迁方有了更大的约束:房屋拆迁的理
由需更合法,拆迁行为要更公平。这对广大民众来说不啻为福音,但
其传递的信息能否得到真正地贯彻执行,笔者认为,还应持有谨慎的
态度。

  作为一个抽象的东西,“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模糊。经验告诉
我们,无论乱拆迁还是恶意拆迁,从来没有超越过“公共利益的需要”
。当强势集团结成利益联盟,特别是很多地方因房地产市场的暴利而
患上“土地饥渴症”时,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强拆行为不绝于耳。
在“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中,那座如同耸立悬崖的孤房令人触目惊
心;不少地方拆迁引起的伤亡悲剧一次又一次上演……在粗暴的行为
面前,任何“为了公共利益拆迁”的说辞都苍白无力。

  补偿额度的分歧也是拆迁当事方矛盾对立的重要原因。被拆迁者
有多少“合法权益”的空间,补偿多少才公平合理,是个比较复杂的
计算。但房地产既已市场化,就应遵循市场原则。拆迁补偿和土地再
次出卖之间存在一定差距是允许的,不过不应有太大的沟壑。我们在
现实中却看到,两者之间差价少则数倍,多则十数倍甚至数十倍。有
媒体报道,在成都“新特区”建设的某些区域,地方政府以每亩1.8
万元的投入,就从农民手中换来市场价为每亩220万元的土地。这种
行为被批评为“中国式的圈地运动”,是公然的倒卖土地,类似情况
在拆迁中屡见不鲜。

  法律制定的本意是从善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体现着民主
与和谐。但在具体的落实上,很多时候却演变成了利益集团带着“公
共利益”的面具恣意扰民欺民、牟取私利。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带来
了新的希望,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显然应被寄予更多期待。
                                             (汪曼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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