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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我市商品房销售"一价清" 销售价格须备案

下月起我市商品房销售"一价清" 销售价格须备案

  本报讯(记者李秋玲)按照约定的销售价格付清了房费,但当收房时却又被要求另交许多其它项费用,相信许多购房者都有过这样的经历。自今年12月1日起,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将受到严厉禁止。为加强对房价的监管,市物价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

  《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基础上,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

  已列入公摊的车位所有权归业主

  对于车位销售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住宅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价格由开发经营企业自主制定。凡未列入公摊面积,未列入住房建安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车位),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单独对外销售或出租;已列入公摊面积或费用已计入销售价格的车库(车位),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按规定已将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列入住房建安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车位),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对外销售或出租,其使用权归全体业主。“一价清”制度及车库(车位)销售价格管理规定自下月起实行,凡此前买卖双方已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其销售价格及代收代缴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强行转嫁

  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接受委托,面向部分购房者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经购房人同意,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代理买卖费用、代办费用,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的房产测绘费用,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谁委托、谁付费,不得强行转嫁给购房人。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者严查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物价、工商部门的要求,做好销售价格“一价清”的明码标价工作,在销售处醒目位置张贴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制的价目表,自觉接受购房人的监督。物价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代收费用标准等各种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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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须备案

  西安晚报讯(记者李秋玲)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企业价格行为,市物价局近日发出《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自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通知》规定:凡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经批准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并准入市场销售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企业,其销售价格须进行备案。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备案的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凡2007年1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变更的,应到市物价局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信息将在西安价格信息网(www.xaprice.com)公示。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企业不得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追加商品房价格。

  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企业应在商品房预、销售现场公示备案的预、销售价格。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县、周至县、蓝田县、户县有关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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