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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凯悦华庭出了一份公告,特不地道,特不人性

上周凯悦华庭出了一份公告,特不地道,特不人性

公告全文:

2007年9月年购买“凯悦华庭”项目的客户赵仿泽(房号:2-10205)、张艳(房号:3-11718)、乔凤香(房号:3-20314)、汤毅(房号:3-22225)、张江(房号:3-21810)、王红梅(房号:3-12316)、刘向花(房号:3-21824)、李婧(房号:3-21522)、袁长根(房号:3-西11123)、王璐露(房号:3-11625)、李文(房号:3-20422)、陶珂佳(房号:3-20808)、王学峰(房号:3-21705),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前来我公司售楼现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剩余款项。逾期,我公司将不再保留上述房源,按照客户自动退房处理。

西安昌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2日



开发商这样做的意图太明显了,目前楼市较好,这样做,一方面能够更快地拿到客户的资金去运作新的项目,另一方面,如果客户没有按照他的公告及时签合同,开发商会将楼盘以涨价之后的价格给新的客户。我在想,有多少人会对报纸上的信息一寸不落的看完,这些客户签订认购协议或是其他订房手续的时候难道没有留下联系方式么?你的这个公告,本身就有着推脱责任之嫌,这个做法非常的不地道,也非常的不人性。

再退一步讲,客户自动退房,那么已经缴纳的房款是否能够及时地退还?已经担心了开发商挪用房款,那么在退房的程序上,是否公告得很不详细?我的朋友在退房的时候,历经半年之多,开发商总以没有资金或资金在他处为由。试问,已经不存在买卖合同的这部分资金,你是算作向“购房者”――“退房者”借的呢?还是贷的呢?这个程序是不是也应该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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