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民工在陕因工致残 施工单位被判赔41万
华商报安康讯(记者 王培民 通讯员 张涛) 一位农民工在隧道施工中被巨石砸伤瘫痪在床,施工单位既不提供相关工伤证明资料,也不赔偿。11月3日,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单位赔偿农民工施友利各项经济损失41.35万元。
2005年11月底,福建省平潭县岚城乡霞屿村农民施友利,受雇于襄渝铁路复线旬阳县新蜀河隧道工地,担任爆破员。2006年7月1日晚,施友利在隧道洞顶装药时,一块巨大的石头掉下来砸在他的头上,致其当场昏倒休克。
事发后,施友利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颈椎滑脱、移位、粉碎性骨折。事故导致他下肢瘫痪。随后,施友利被转至上海、福州等地治疗,未能痊愈。施工单位又将他转回事发地蜀河医院治疗,并拒绝支付医疗费。无奈之下,施友利请求旬阳县劳动仲裁部门给予工伤认定。由于施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工伤事故无法认定。施友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福建信通工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
旬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友利在爆破施工中,因非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到伤害,应当得到赔偿。法院判决由福建信通工程公司赔偿施友利经济损失41.35万元。
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