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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疑:认购“定金”应不应该退还?

解疑:认购“定金”应不应该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签订的《房产认购意向书》不具有合同性质,仅是双方就购房意向所达成的书面表示,对双方并无法律约束力。而双方约定签署的预售合同才是"商品房"这一特定标的物进行交易的依据。

但是,这一正式合同的签署必须是预售方和认购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即符合《经济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才能成立。预售方基于维护自身利益,把预售合同中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填写的条款,根据自己的意愿填满,签署合同的行为仅是认购方在销售方提供的合同上签字盖章,无任何商量余地。在此种情况下,如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实测、暂测面积差额,交房日期、产权证的办理期限等)达到一致,则可以不签订预售合同。因此,销售方不能以不签合同就不退还认购金相威胁,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要求王先生签订合同,这是违背民法和经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

关于定金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是对合同履行的担保,而合同的履行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而合同成立的标志则必须是双方对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此案中,合同即指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方不退还购金所依据的《房产认购意向书》,从形式到内容都不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也不是双方就买卖商品房这一特定标的物所要履行的合同,故该销售商无任何理由不退还认购金。
根开发商谈,恐怕就不是这个结果了,看来遇到这种情况,就一定要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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