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来源:榆林房产管理局 时间:2007-04-11 14:10:10 责任编辑:蓝雪
榆林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榆政房发[2007]15号
榆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县、区房管局(建设局),榆林、神府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贯彻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科学、有序、和谐发展,决定继续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瑞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整治内容
(一)坚决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违法块规行为
1、开发企业未办理用地审批、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划审批等手续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3、无资质变相开发或以集资名义进行商品房开发;
4、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未执行国家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规定,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所占比重达不到70%;
5、不按预售合同约定的条件与期限交付商品房;
6、未按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两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
(二)严肃整治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块规行为
1、开发企业未取得“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预售广告;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4、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开盘预售商品房;
5、开发企业囤积房源、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6、销楼部未按规定公示商品房“五证”、楼盘房号、销售价格、售房进度;
7、未使用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故意免除开发企业责任、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8、未按国家规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9、开发企业在计算商品房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时弄虚作假;
10、发布有虚假内容的售房广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情况
1、办公条件及装备情况;
2、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3、近两年开发经营业绩和土地储备情况;
4、社会信誉和信用档案建立情况。
(四)反腐倡廉体系构建情况
1、企业是否建立了法纪教育制度;
2、是否建立了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机制;
3、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有关部门贪污进行审计和检查情况;
4、是否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行为。
二、检查要求和时间
各县、区房管局(建设局)和市级各开发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根据国家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能,进行单项工作检查。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秩序进行全面集中联合检查和整顿,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月20日到4月20日,各县区、各企业进行自查,自查情况于4月底前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房产局。5月到8月份,市房产局、发改委、工商局、物价局将对各开发企业、各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单项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将在全市通报。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