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东城桃园)违约的看法
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的违约内容:
违法收取天然气初装费
拒绝如约给厨房做防水层
拒绝如约安装阳台铝合金门推拉门
拒绝如约给公共走廊铺瓷砖
拒绝如约给公共走廊安装声控吊顶灯
拒绝如约安装周界监系统
没有暖气调节阀门和调节管道
热量表费的600元,纯粹是乱收费
要求开发商或物业承诺供热室温范围(如15至25度)及供热时间(如24小时)
墙面找平不结实,一碰就掉
要求开发商履行分户计量热量供应的承诺
违约证据在新浪网免费信箱dcty123456@sina.com密码123456
2.通过咨询西安市司法局免费法律咨询12348后,我们得知:诉讼费约300元,3个月内结案,如果法院执法公正,一审必胜。
需要注意的问题:
开发商以先期物业合同中约定为由,要求业主缴纳天然气初装费。首先,此种做法违反国家法律。国家明令禁止重复收取该项费用。其次,该物业合同约定没有法律效应。购房合同表明业主已支付了全部房款。而房款包括了天然气安装材料费及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又包括了天然气初装费。补充的非法的物业合同无法改变购房合同的权威性。开发商狡辩购房合同中所付房款并非全部房款的说法违背常理,不会受到法律支持。
开发商的宣传材料中的相关内容等同合同中的约定,受法律保护。
今日与诸位朋友探讨,如有不当之处请斧正,以助共同进步。
家母一直认为打官司不值,但敝人认为如果我不维护家人的利益,那我首先对不起自己的母亲。父母辛苦攒钱为儿买房,且我和爱人工资也不算高,岂能因惧麻烦,而抛弃家人现在的和未来的各种利益!?更何况,我工作又不算太忙,又心态较好,不会因此而过多影响自己的生活。而交大的同学已赢了房产官司,更给了我许多信心。
3. 据解释,我国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称为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开发商邀请购房者参与购房行为的一种表达方式。要约邀请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法律条件,可被视为具有完全法律意义的“要约”。
3.1.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有关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之内,如:商品房的层高、楼距、电梯、车库、配套设施等。
3.2.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当是具体确定的。如“小区绿化率达到80%”、“每单元配有日本原装三菱牌电梯两部”等。
3.3.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说明和允诺即宣传广告的内容影响了购房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房屋的成交价格。
4.谢谢你的提示。我已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联系方式88989692,本案新城法院3月15日开庭。欢迎并案处理,欢迎旁听。谢谢你!我会要求开发商出示设计图纸!(因没有暖气调节阀门和调节管道)
5.关于东城桃园的暖气项目实际温度与暖气费:
预售房资料上印刷“市政集中供暖”,售楼小姐介绍“市政集中供暖”,交房时建成了自备锅炉烧天然气,结果业主上当没商量。
开发商承诺自备锅炉比市政供暖贵不了多少,市政供暖4元/平方米,东城桃园的暖气要收5.2元/平方米,贵了30%。
实际供热温度早晚勉强达到十五、六度,也就是3---4个小时,其余根本无法保证温度。
市政供暖温度在20度左右,时间在24小时左右。
三。 基本文件
收房时应领取的文件有
1. 交房通知书
2. 管线分布竣工图
3. 商品房实测面积技术报告书
4. 住宅质量保证书
5. 住宅使用说明书
应验看的文件有
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 市政双路供电验收合格报告;
8. 供暖系统验收合格报告;
9. 天然气系统验收合格报告;
10. 物业费收费批文;
11. 物业公司资质证明。
12.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13. 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的说明文件。
内容包括: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
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1.需要注意的问题:
开发商以先期约定为由,要求业主缴纳天然气初装费。首先,此种做法违反国家法律。国家明令禁止收取该项费用。(据了解,2002年4月23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就曾公布取消了包括陕西省物价局陕价电调发[1998]22号中规定的天然气初装费等277项政府性基金,该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2002年8月,省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制止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02〕61号),明确规定“凡涉及天然气初装费问题的,一律按陕政发〔2002〕25号通知规定执行,应立即停止收费。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天然气初装费。”)其次,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应。购房合同表明业主已支付了全部房款。而房款包括了天然气安装材料费及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又包括了天然气初装费。补充的非法的物业合同无法改变购房合同的权威性。开发商狡辩购房合同中所付房款并非全部房款的说法违背常理,不会受到法律支持。
3.开发商的宣传材料中的相关内容等同合同中的约定,受法律保护。
据解释,我国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称为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开发商邀请购房者参与购房行为的一种表达方式。要约邀请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法律条件,可被视为具有完全法律意义的“要约”。 3.1.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有关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之内,如:商品房的层高、楼距、电梯、车库、配套设施等。 3.2.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当是具体确定的。如“小区绿化率达到80%”、“每单元配有日本原装三菱牌电梯两部”等。 3.3.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说明和允诺即宣传广告的内容影响了购房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房屋的成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