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这与**有什么区别?
本人于2007年12月5日与万科签订购房合同,购入位于东风路与农林路交界处的万科金色家园B栋2701房(房价总金额:¥4,310,615,建筑面积:165.68平方米,套内面积:126.65平方米,精装修并带全屋空调及冰箱),合同约定交楼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
2007年11月30日交付订金10万。2007年12月5日交付首期楼款176万多。2008年1月开始每月按时交款供楼。(有收据及银行扣款对账单)
在本人签订合同之时及之前,该楼盘的样板房位于5楼。
本人于2008年8月17日(即该楼盘的工地开放日)发现已购入的单位已全部装修好并且放有家具,而其它楼层的单位尚未进行内部装修。工作人员告知在2008年年初,万科就将样板房从5楼搬至27楼了。也就是说,在我们签完合同交完首期款并开始按期供楼后,万科未经知会、未经准业主同意,擅自将我们已购入的房子改成样板间供人参观。我不知道该怎么形容这种感受,理论上应该和**差不多吧!
2008年8月22日曾去看过,我的房屋状况大致如下:
1) 样板家具仍在屋内;
2) 墙面及地面的瓷砖有崩口及划花;
3) 客厅及主人房墙面贴有墙纸(非交付标准);
4) 冰箱及空调已到位(已使用过的);
5) 多处门框、房间地板、主人房衣柜有刮花;
••••••简单说来,就是一套被无数人踩过摸过动过的样板房!
就此事,万科派出了一名客户关系中心专业经理与我协商,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两轮协商。第一次:对方提出万科局部翻新该房屋,样板间的家具我可适当挑选赠送给我。我不同意,要求万科在局部翻新的同时,按照装修标准的80%赔偿。对方也不同意。第二次:对方提出万科局部翻新该房屋,并按照已使用了几个月每个月几千元的标准给我赔偿(具体使用时间及具体赔偿金额对方一直不明说,按照其说法,我粗略估计赔偿金额绝对不会高于5万元)。我不同意。
由于无法接受已使用过的样板间,我提出请万科把目前的装修拆了,毛坯交房(根据了解,B栋2702的业主由于购房比我晚,当时已知道买的是样板房,当时协商的结果是毛坯交楼)。然后双方协商一个装修标准的价格(我可以接受比销售宣称的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略低),进行赔偿。万科的答复是不可能!并且不可能在毛坯交房的前提下再进一步协商。他们的说法是由于该房屋还没到约定的交楼时间,也就是说房子还不是我的,所以他们就算怎么使用都不构成违约。因此我就算和他们打官司,也不会赢的。对于万科的这种态度,我们觉得非常难以接受也没有办法再继续协商。
作为一个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我深深明白到和万科这种大发展商进行法律诉讼,万科说得一点都没错。但是,在2007年底广州楼价最高的时候,对于该楼盘每平方米¥26,000的高价,我们因为信任万科,喜欢万科的房子,打算交楼后高高兴兴地搬进新家。没想到我们付出的是新房子的钱,得到确是一套被无数人踩过摸过参观过的二手房!试问哪位可以接受万科这样的态度和这样的赔偿方案?!
搜索更多相关主题的帖子:
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