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村长 2008-5-17 20:49
关于新区的新地价!!!
关于新区的新地价!!!
听说政府要收回太阳、金鼎的地,结果前几日,准备买建材市场第二排的地,结果你猜怎么样,净面积2.5分已涨到15万了!!!那么就是说一亩地已卖到50多万了,而政府的收地价才21万,不知道是谁制定出来的政策?请大家相互转告此消息,以上情况属实。 据说西安、咸阳的许多投资商也看中了铜川新区 ,准备投资。我们的地几年之后,会有你意想不到的收获!!!
老村长 2008-5-17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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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几年前七拼八凑买的地皮,政府答应2001年搞好基础设施,可一年又一年的失信违约,现在换届换领导又想拿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去拍卖,从中间赚差价,我们几千户的商住街用户决不答应。
2、关于新区的新地价
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原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我想地球上每一个人都知道这个道理. 但是诚信在陕西省铜川市政府那儿却怎么也找不到了.可能是政府权力太大了,不需要诚信了.也可能金钱利益熏黑了领导的心,没了诚信.也可能是为了政绩和面子工程而不要诚信了.反正在陕西省铜川市政府那儿只有权力没有诚信.
2000年8月份,我们1500多名投资商户,奔着改革开放的大好前景.顺应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加快铜川新区建设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满怀希望地把东借西揍借的血汗钱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交到陕西省铜川新区土地管理局.购买了铜川新区太阳城商住区的土地使用权.
协议要求:每亩11—13.8万元不等,协议签定日即付清地款(2000年8月8日)。使用期限70年.政府负责于2001年7月1日前将基础设施配套到位.确保2002年7月以前商户全部开工建设.并承诺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协议.并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但我们交钱签定协议后,再没见到铜川市政府兑现承诺,询问有关部门,不是资金没到位就是这样那样的问题没解决.请我们理解政府.就这样一拖就是七八年,到现在太阳城商住区还是果园和荒地.最近听说有一南方大款看上了太阳城这快黄金地段要求购买.所以传出话来,说政府要收回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并说出了许多这样那样的理由.说是答应给我们经济补偿.每亩10万.有经济头脑的人都知道这几年土地的增值幅度……?许多商住街用户要求迅速划地,兑现承诺.但有关人员抛出一句话:“要地没有,要钱就是那样.政府说了算.不服你告去”。谁都知道平民老百姓和没有诚信的政府打官司的最后结果.这是我们的悲哀!是社会的悲哀!更是胡主席构建和谐社会思想的悲哀……!
陕西省铜川新区管委会电话:0919 —3181177
3、我觉的目前这种情况要赶快大家合伙投资开发建设。这样政府就没办法了,要把死钱盘活。目前房价飞速上涨,不要让政府官员们转中间的差价,谁都知道平民老百姓和没有诚信的政府打官司的最后结果.
4、根据协议要求:每亩11—13.8万元不等,协议签定日即付清地款(2000年8月8日)。使用期限70年.政府负责于2001年7月1日前将基础设施配套到位.确保2002年7月以前商户全部开工建设.并承诺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协议.并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但我们交钱签定协议后,一等就是七年......
对此建议大家团结一致,共同主张我们的权利,首先提醒大家一下,政府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一是未按约定使投资人开发建设,我们要追究其违约责任(政府不作为);二是政府想转手倒卖投资人土地使用权从中赚取高额利润来损害投资人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4、首先提醒大家一下,政府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一是未按约定使投资人开发建设,我们要追究其违约责任(政府不作为);二是政府想转手倒卖投资人土地使用权从中赚取高额利润来损害投资人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我们要主张权利,拒绝政府无理
我们要主张权利,拒绝政府无理
[[i] 本帖最后由 老村长 于 2008-5-17 20:54 编辑 [/i]]
老村长 2008-5-17 20:55
防止征收单位假公济私 法学家给"公共利益"画圈
防止征收单位假公济私 法学家给"公共利益"画圈
针对近期新区投资买地的朋友,对政府要收回太阳、金鼎地一事炒的沸沸扬扬,本人收集相关法律知识为大家解忧,或许对大家有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作为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物权法》中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尤其引人注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那么,何为“公共利益”,如何防止征收单位假公济私?这是《物权法》实施的关键问题之一,也是法学家们热议的话题。
“公共利益”应该是社会公众可以无偿享有的利益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对记者说:“公共利益问题,当前在征收领域表现得尤其突出。”他表示,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国内不少法学家认为应该是“概括性表达加上列举”。汤啸天个人认为,公共利益的概念应该是:“呈现为开放状态,社会公众可以无偿享有的利益。”比如公共绿地,如果不是开放状态,就不是公共利益。譬如,上海苏州河沿河一些小区,把苏州河岸线圈入小区内部,不准外人入内,这就不是公共利益。再比如,政府搞豪华楼堂馆所建设,嘴上说是为了公共利益,说要培训干部、为百姓服务,其实不向老百姓开放,只有官员和政府的贵客才能享受得到,就不是公共利益。
汤啸天指出,当前有一种现象值得关注,就是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混杂。例如,交通枢纽的一、二层造地铁大厅,上面造商业写字楼;有的地方修建广场,但是造了地下车库、商业街。
“政府部门在征收的时候,要明确两个原则:明示,分利。政府应该把这种情况讲清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要加上去。切忌对群众‘打闷包’,遮遮掩掩,这样搞虽然征收阻力会小一点,但是会失信于民,带来诸多后遗症,老百姓当然要反对。”汤啸天说。
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在一些研讨会场合多次提出,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只涉及国家安全和广大社会公众福祉的利益。”他认为,如果要加以列举,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列举的九个方面可以借鉴:国防设备;交通事业;公用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设;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国营事业;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完善界定程序规则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弟对记者说,《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它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应该具体化,也难以具体化。事实上,笼统地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是比较难的,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就某一个个案来确定比较科学、准确。目前学界倾向于通过三个渠道来界定公共利益:第一,通过不同的立法来确立公共利益,如制订或修订《征地拆迁法》、《土地管理法》、《物业管理法》;第二,把公共利益类型化,如征地拆迁的公共利益等;第三,不要笼统地对公共利益本身进行界定,而是对界定具体公共利益的部门、单位设立权限限制、程序限制。
王全弟个人倾向于第三种方案:在碰到具体问题时,比如征地、拆迁等,要给某个单位、某级政府限定权限、程序,规定碰到具体问题时由哪个部门牵头,如何组织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听证,等等。在个案界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立法主要解决的是程序设计问题,要对权限、程序等问题进行科学、严格的规定。制定程序需要多么慎重,需要多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切实做到以人为本。
“现在征地、拆迁等也有程序,但是不少程序走歪掉了,比如听证会变成了‘假听证’,这都是制度设计问题。”王全弟说。
界定公共利益还需要监督的程序,最后可以起诉到法院。如果群众和实务操作部门之间有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法院首先审查的就是程序,如果程序不完整、不合法或者是摆样子,法院根本不用看实体,直接就可以判界定部门败诉。当然,如果程序合法合规,从理论上讲法院基本就没有理由判决行政部门败诉。监督还包括群众监督、团体监督、监察部门监督,最后是司法部门。从司法角度看,除了法院监督,还有检察监督。
在涉及征收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方面,浙江大学胡建淼教授提出,要做三方面的审查:第一,审查该特定征收行为是否有相应的特定法律法规作依据;第二,审查该行为受益人身份,即使是国家机关搞建设,但如果只是满足私人利益,就不属于公共利益;第三,法官要对征收目的作全方位考察,这属于民法中的确认之诉范畴。
决策过程必须十分慎重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邹荣认为,从实体上来看,什么叫公共利益,在全世界都很难界定,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国家都不一样。与其寻求判断标准,不如设计完备的程序规则。比如,最近北京酒仙桥地区进行拆迁投票,这个地区的拆迁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不同人有不同的答案。但是,在程序上,首先要交给公众决定。
邹荣指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政府决策过程中没有引入公共参与,缺乏程序规则,很多只是到操作阶段、流水线运转后才有的。
“例如城市拆迁,决定拆迁时没有人咨询群众意见,到做了决定、开始动手之后,有群众质疑、反对,政府再做出强迁决定,拆迁公司实施强行拆除。这种事情从程序上看政府没错,法院判决一般也支持政府,但实际影响是很坏的。”邹荣说,“我们在确定涉及是否公共利益的问题时,应该广泛采取公众听证的方法。如果对是否公共利益存有争议,应该在决定、实施前提交相关仲裁部门,特别是让法院来裁决。”(记者:杨金志)
老村长 2008-5-17 20:56
每个人都想赚钱,铜川这几年地产稍微好一点,但是你们炒地皮,这种现象是非常不符合铜川经济的。
国家有法律,地皮闲置2年有权无偿收回。
希望你们不要再而三的再此发布有关炒作地皮的内容。
你们发了一遍,又一遍,政府根据法律收回你们的土地,你们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维护权利,但是不允许再此扰乱正常的秩序。
我想问吧主:以上是你的所谓警告,你说我们炒地皮,请问有何证据。我们在2000年把省吃俭用,东拼西凑的几万元交给铜川新区管委会和土地局,他们规划我们建商住一条街,2001年搞好三通一平并交付使用。请问你说的“国家有法律,地皮闲置2年有权无偿收回”是什么意思?我们是铜川人,热爱铜川,想在退休后在新区落根难道有错吗?我们当时是响应政府号召,支持新区建设,对政府无限信任才买的,但直到现在政府还未实现当初的承诺。到现在还是荒地和果园,现在有开发商和政府联合搞东东,开发起来再高价卖给我们铜川人,请问这些合法吗?请吧主搞清事情真相再发帖和删帖!!!!!!!!!!!!!
老村长 2008-5-17 20:58
强烈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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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这一段时间煎熬,通过网上了解使我更有信心相信通过法律武器来解决“收地“案件,坚决不让“政绩杀人“事件在中国陕西铜川新区上演?------会有能管住“人“的部门来管这事!
发表:华原人 发表时间:2007-7-15 7:45:00 [删除]
在投资者与铜川市新区土地管理局2001年8月签订的《用地协议书》中,第四条:甲方负责于2001年7月1日将基础设施配套到位...可时过6年,政府的承诺一直没有兑现,出于对铜川市人民政府的信任和理解,投资者一直在耐心等待。直到2007年6月的某一天,市人民政府突然传出话来,要先后收回太阳城和金鼎小区的土地!!!铜川市人民政府的行为由长期违约上升为公然毁约!!!投资者压抑了多年的愤懑终于爆发了!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中国,在全体国民法制意识普遍觉醒的今天,一个地市级的人民政府,竟然蔑视法律,用人民政府的公信力和老百姓开玩笑,这样的荒唐事,不仅在陕西省,在全中国也是骇人听闻的!投资者再也不能沉默了,他们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要通过网络、媒体、通讯、信访、法律等各种渠道,大声呼吁,督促铜川市人民政府放弃毁约的荒唐想法,尽快兑现铜川市新区土地管理局2001年8月与投资者签订的《用地协议书》。
老村长 2008-5-17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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