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江湖 2008-1-20 00:03
关于对榆林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违规开发、预售商品房处理情况的通报
[b]各县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b]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榆林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违规开发、预售商品房做出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b]一、 榆林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b]
榆林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0月开工建设位
于榆林市长城北路西侧金都名仕花园商住楼,工程处于地基施工阶段,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于2006年11月,收取“购房订金”违规预售,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给予榆林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警告,责令限期退还预订款,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b]二、 榆林市普惠集团无资质开发、榆林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b]
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与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4日签订“合资修建协议”,实际形成了土地转让关系。转让土地位于西沙经济开发区。由于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同时在未办理土地过户和规划审批的情况下,与市区有关单位、个人达成售房意向,以榆林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于2006年9月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收取“预订金”违规预售,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给予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处罚人民币5万元,责令限期纠正。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给予榆林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警告,责令限期退还预订金,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b]三、 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b]
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开工建设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南沙大道东侧商住楼,工程处于基础施工阶段,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收取“预订金”违规预售,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给予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警告,责令限期退还预订金,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引以为鉴,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共同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align=right]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align]